编辑: 252276522 | 2017-10-05 |
最常见的当属弃婴.但随著时代的进步、法令的完善,甚至警察寻人技巧的 大幅跃进,让弃婴人数越来越少.从1998 年的一年
75 名弃婴,到2015 年的8名弃婴,降幅近九成. 但有另一群孩子生来就没有国籍,他们的母亲大多属於外籍人士,而父亲则 是不详或是非我国国民,由於他们在出生时,母亲尚未取得我国国籍,因此 被认定属於母亲的原国籍或者亲生父亲的国籍.他们可能是遭受父亲遗弃的 弃儿、非法居留者、或是俗称的「黑户」 . 从他们一出生便注定了爷爷不疼 、 姥姥不爱的命运 , 而他们的人数 , 不知道. 贰、在台湾出生长大,很想当台湾人 儿童权利公约的第
7 条指出: 「1.儿童於出生后应立即被登记,并自出生起 即应有取得姓名及国籍之权利,并於尽可能的围内有知其父母并受父母照 顾的权利.2.缔约国应确保依竟杉捌潇断喙毓饰募兴褐逦 实践儿童前项权利,尤其若非如此,儿童将成为无国籍人.」 这是每个个体作为人 , 所拥有权利的第一步 , 也是所有个人身分的核心要素 . 这些权利若不被赋予,儿童届至成年时,因为没有合法的身分,将难以被承 认其存在,其权利被侵犯的风险也更会因此增加. 如此重要的国籍,我国是如何保障呢? 根蛎勒媛墒Φ姆治鲋赋,非本国籍儿童少年,指不具中华民国国籍之儿 少,包括:1.外国籍,又分国籍确定(如印尼籍)及国籍尚未确定(应为外 国籍,但尚不知哪一国) ;
2.无国籍(没有任何一国之国籍) ;
3.国籍不明(有 无国籍及属哪一国籍,均不明) ;
4.大陆地区人民或香港澳门居民. 而渖矸莸牟煌,所遭遇的问题亦有不同,其复杂程度则涉及相关的法令 规定.而关於其福利的保障,则在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
22 条, 即: 「主管机关应会同户政、移民主管机关协助未办理户籍登记、无国籍或 未取得居留、定居许可之儿童、少年依法办理有关户籍登记、归化、居留或 定居等相关事项.前项儿童、少年於户籍登记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许 可前,其社会福利服务、医疗照顾、就学权益等事项,应依法予以保障.」 但是从
10 个非本国籍特殊儿少个案中发现,问题确实多元而复杂,牵涉单 位亦是相单多. 案一(3y)
一、案由
(一)案母为大陆籍配偶,与案母前夫已离婚,育有
1 子(案兄) ,案母依亲(案兄)居留在台生活,目前仍与案前夫共同居 住中.案母於无婚姻关系中与国人生下案主,但案生父另有 婚姻关系,案生父之妻对案母提起妨害家庭之告诉,案母亦 对案生父提起性侵害之告诉,同时对案生父提起认领之诉.
(二)案母原於民国
101 年4月在台定居取得台湾地区人民 身分,但因诉讼案件而无法办理.
(三)案主认领之诉尚在进行,致目前尚未取得户籍,而案 母无法顺利取得台湾地区人民身分,案主身分更成问题.
(四)案母因需照顾案主亦无工作,经济收入短缺,使致案 家经济困顿. 案二(15y)
一、案由
(一)菲律宾籍案母与国人结婚来台,育有案主及案姐,后 经亲子鉴定,案主非案母丈夫之子女,案主姐弟为同母异父, 案主生父不详,产生案主身分确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