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7-10-06
ICS 13.

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admium Poisoning 2002-04-0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原标准 GB 7803-1987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镉及其化合物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和慢性中毒.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 防治镉中毒,曾发布 GB 7803-1987. 修订后的标准将急性镉中毒分为轻、中、重三级,以指导临床急救工作;

将慢性镉中毒尿镉和 尿β2-微球蛋白诊断值改为以肌酐校正的一种单位表示,删去目前不常用的尿蛋白电泳检查指标, 增加了尿视黄醇结合蛋白测定指标,使慢性轻度镉中毒的诊断更加合理和容易掌握.当长期接触镉 化合物的工人尿β2-微球蛋白和(或)视黄醇结合蛋白异常增高时,摒除其他病因后,可诊断为轻度镉 中毒;

当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可伴有骨质疏松症、骨质软化症时,则诊断为慢性重度中毒.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单位有北京大学第 三医院、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和株洲冶炼厂职工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镉中毒主要是吸入镉化合物烟、尘所致的疾病.急性中毒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

慢性中毒引起以肾小管病变为主的肾脏损害,亦可引起其他器官的改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职业接触镉化合物烟、尘而发生的急性和慢性中毒,本标准慢性中毒部分在非 职业中毒的诊断与治疗中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48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 WS/T31 尿中镉的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WS/T32 尿中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 WS/T33 尿中镉的微分电位溶出测定方法 WS/T34 血中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 WS/T97 尿中肌酐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高浓度或长期密切的职业接触史, 分别以呼吸系统或肾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和尿 镉测定,参考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经鉴别诊断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后,可作出急性或慢性镉中毒的 诊断.

4 观察对象 尿镉测定连续两次在 5μmol/mol 肌酐(5μg/g 肌酐)以上,尚无慢性镉中毒的临床表现.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慢性镉中毒 5.1.1 慢性轻度中毒 除尿镉增高外,可有头晕、乏力、嗅觉障碍、腰背及肢体痛等症状,实验室检查发现有以下任 何一项改变时,可诊断为慢性轻度镉中毒. a) 尿β2-微球蛋白含量在 9.6μmol/mol肌酐(1000μg/g肌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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