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7-10-21 |
2009 年11 月30 日的逾期利息为人民 币2,643,489.39 元(起息日为
2009 年1月1日) ,上述合作价款及 逾期利息的总额为人民币 31,136,189.39 元. 对于
2009 年12 月1日至贵院受理案件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以及贵院受理案件日以后的逾期 利息部分仍然继续主张;
2、判令被告支付因未按协议约定,延迟支付部分合作价款所产 生的逾期利息人民币 4,256,180.57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