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7-11-04 |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的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 函、代理人委任表格及回条 (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寄发) 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 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 持续关连交易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1至18页.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19至20页.独立财务顾问 函件 (当中载有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的意见) 载於本通函第21至50页.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星期四) 下午二时三十分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 街4号华滨国际大酒店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寄发予股东,并 载於本通函第56至59页. 如 阁下为符合资格并有意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则须按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寄发的 回条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回条,并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星期四) 或之前交回.有意委任代理人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须按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寄发的代理人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 填妥表格,并最迟须於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视乎情况而定) 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交 回.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C i C 页次 释义 ii 董事会函件.1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19 嘉林资本函件
21 附录一 - 一般资料
51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56 C ii C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指 具有适用於本公司的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银保监会」 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华电」 指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国有全资企业及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就文义所指,即中国华电及其附属公司,以及 由中国华电直接或间接持有其30%或以上股权的公司;
「本公司」 指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中外合 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别於香港联交所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适用於本公司的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适用於本公司的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拟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旨在审议及批准 (其中包括) 建议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 (供应) 框架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 交易及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涉及提供存款服务的交 易,以及相关建议年度上限及最高日均存款余额;
C iii C 「现有金融服务协议」 指 华电财务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订立的金融服务 协议,内容有关由华电财务提供金融服务,其主要条款已於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的公告及其日期为二零 一七年十二月五日的通函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