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7-11-04

「现有燃料、设备及服务 采购 (供应) 框架协议」 指 中国华电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订立的采购 (供应) 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内容有关中国华电与本集 团互相供应燃料及提供产品及服务,其主要条款已於本公司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的公告及其日期为二零一七年 十二月五日的通函内披露;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华电财务」 指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获委任以根愀凵鲜泄嬖蚬娑徒ㄒ槿剂稀⑸璞讣胺癫 购 (供应) 框架协议、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相关事项向独 立股东提供意见的董事会独立委员会;

「独立财务顾问」 或 「嘉林资本」 指 嘉林资本有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就建议燃料、设备及 服务采购 (供应) 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建议金融服务 框架协议项下的存款服务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出 意见;

C iv C 「独立股东」 指 根愀凵鲜泄嬖,毋须就批准建议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 (供应) 框架协议、其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及其各自的建议年 度上限的决议案,以及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存款服 务及最高日均存款余额的决议案放弃投票的股东;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当中所 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杂项及相关服务」 指 具有本通函董事会函件第II节所赋予的涵义;

「中国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指 华电财务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订立的金融服务 框架协议,内容有关华电财务提供金融服务;

「建议燃料、设备及服务 采购 (供应) 框架协议」 指 中国华电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订立的采购 (供应) 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内容有关中国华电与本集团 互相供应燃料及提供产品及服务;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 他方式修改) ;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股份;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及「%」 指 百分比. * 仅供识别 C

1 C 中国 董事: 办公地址: 赵建国 (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中国北京市 陈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西城区 倪守民 (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宣武门内大街2号 田洪宝 (执行董事) 苟伟(非执行董事) 香港营业地址: 褚玉(非执行董事) 香港 王晓渤 (非执行董事) 铜锣湾 丁慧平 (独立非执行董事) 勿地臣街1号 王大树 (独立非执行董事) 时代广场 王传顺 (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座36楼 宗文龙 (独立非执行董事) 敬启者: 持续关连交易 I. 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持续关连交易. C

2 C 本通函旨在就将於临时股东大会提呈的有关下述事项的决议案向股东提供资料,以便股东 就如何於临时股东大会上表决作出知情决定: (i) 建议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 (供应) 框架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及其各自建议年度上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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