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7-12-01 |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1、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议 案》进行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本次投资方案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并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增 强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 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具 有证券业务资格并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公司用于出资的股权 价值以经备案的评估值作为基础确定, 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转让事项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没有 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 查,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含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含其控制的除公司以外 的其他下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 中船重工集团 )之间 及公司与其他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的商业行 为,定价公允合理,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均未超出股东大会确 定的上限,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任何 交易一方利益的情形;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基于公 司2017 年可能发生的交易情况作出的合理预测,符合公司 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以 及公司中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6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中船重 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和《中船重 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上半年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了 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与中船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存款 和贷款等业务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该等关联交易已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4、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 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规 划,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并更好 地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 大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并具备充分的独立性,资产转让 价格以经备案的评估值作为基础确定, 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转让事项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没有 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增资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子公司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 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 该等交易安排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