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7-12-06 |
2014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 率为 1.50%. 每张
14 宝钢 EB 面值人民币
1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50 元 (含 税) . 即
14 宝钢 EB 到期赎回价格为 103.00 元/张(含税) .
三、到期赎回债权登记日及到期赎回日 到期赎回债权登记日:2017 年12 月8日到期赎回日:2017 年12 月11 日到期(因遇
2017 年12 月10 日为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到期赎回款项不另计息) 摘牌日:2017 年12 月15 日 到期赎回资金发放日:2017 年12 月15 日
四、到期赎回对象 本次到期赎回对象为截至
2017 年12 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4 宝钢 EB (132001) 持有人.
五、到期赎回方法
1、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 中登上海 分公司 )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 兑付、 兑息. 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到期赎回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 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到期 赎回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到期 赎回资金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 16:00 时前将到期赎回资金足额划拨至中登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到期赎回资金 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 可交换债个人投资者 (含证券投资基金) 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交换债到期赎回金额为 103.00 元人民币(税前) ,实际派发到期赎回金额为 102.70 元(税后) .可交换 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 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交换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交换债实际派发到期赎回金额为 103.00 元人民币(含税) .
3、对于持有可交换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 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 《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次债券到期赎回 资金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交换债实际派发到 期赎回金额为 102.85 元(税后) .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 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非 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到期赎回债权登记日(2017 年12 月8日)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次债券的 QFII 最晚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