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7-12-28 |
现将2018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汇报 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于2016年10月18日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独立 董事.在成为公司独立董事后,2018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八次董事会和一次股 东大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人认为,2018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了专业、独立的 意见和建议.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 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8年度任期内,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其 他独立董事一起就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 性.
(一)2018年3月23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
2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 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激励对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核心技术和管理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 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 价格、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