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8-01-02

虼胧,对所作制裁作出调整.接收方可把刑罚调整至最接近本身法律所订的可判处的刑罚,亦即把被判刑人士所须服的余下刑期调整至本身法律所订的最高刑期.政府当局强调,调整刑罚的做法与有关公约及条约在此方面的国际惯例一致,而并不存在行使法院在判刑方面的管权的问题.28. 关於调整机制,政府当局在解释时举例指出,若在移交方司法管区被法院判处刑罚的人士申请返回香港服其余下刑期,而其刑罚在性质或刑期方面与香港法律有所抵触,则香港可依旧矸啥韵嗬嘧镄泄娑ǖ男谭,就其刑罚作出相应的调整.举例而言,某人在香港与之订立的双边协定中订有调整刑罚条文的移交方司法管区内,被法院裁定盗窃罪名成立并被判处监禁20年.该人在服刑两年后申请移交至香港服其余下刑期,而根愀鄣摹兜燎宰锾趵(第

210 章), 干犯盗窃罪行的人士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监禁10年.在此情况下,按照调整刑罚条文,香港可将申请人所须服的余下刑期调整至10年.在移交方司法管区及申请人同意之下,双方可实行移交安排,而该囚犯的终止服刑日期将会在行政长官发出的移交入境手令中加以订明.29. 涂谨申议员建议,对於被判刑人士的移交意愿,即使未有对其有利的调整刑罚安排,当局也应作出弹性处理.被判刑人士在进行移交后的权益30. 为避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误会,委员要求政府当局考虑向申请移交人士清楚说明与他在移交方司法管区服刑有关的权益,而该等权益在接收方司法管区将不适用,反之亦然.31. 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香港特区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所订《关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中有关管权的保留的条文,是采纳自《斯特拉斯堡公约》.在香港特区与海外司法管区订立的现行双边协定中,亦订有类似条文或具有相同效力的条文.根玫忍跷,移交方将保留有关其法院的判决、该等法院判处的刑罚,以及就该等判决及刑罚作出修订、变更或撤销的任何程序的独有管权.有关协定亦订明在移交被判刑人士后继续执行刑罚的事宜,须受到接收方的法律及程序所规管,包括规管有关监禁、囚禁或其他剥夺自由方式的服刑条件的法律及程序,以及就透过假释、有条件释放或减刑缩短监禁、囚禁或其他剥夺自由方式的刑期订定条文的法律及程序.32. 政府当局答允香港特区政府作为移交方,会就移交后在接收方司法管区不再适用於申请人的权益,向申请人作出通知.6向中央人民政府作出通知33. 《 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第 9条规定,行政长官须就每一项有关移交的请求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并须遵从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政府当局建议修订该条文,使行政长官须向中央人民政府作出通知的规定,并不适用於香港特区与澳门特区之间的移交安排.34. 政府当局解释,通知规定并不适用的原因,在於香港特区与澳门特区之间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是中国两个特区之间的事务.实施香港特区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订立的《 关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35. 应委员的要求,政府当局答允在香港特区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订立的《关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实施一年后,向保安事务委员会汇报实施有关安排的进展情况.恢复二读辩论36. 法案委员会支持在2005年 6月 29日立法会会议席上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政府当局的跟进行动37. 政府当局承诺?? (a) 在确立较多移交案例时,制订用以决定被判刑人士是否与某地方有 密 切联系 的 内部指引,并将有关指引的文本提交保安事务委员会(请 参阅上文第2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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