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8-01-11 |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约人民币 775.39 万元及诉讼费、保全费、利息等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公司目前 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2月18 日,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济 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 、 《应诉通知书》 (案号: (2016) 鲁0891 民初
553 号)及《民事起诉状》 ,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
2016 年2月2日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法院已 经受理,并定于
2016 年3月7日14 时开庭审理. 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慎伟;
住址:山东省济 宁市高新区山博路
8 号. 被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力;
住址:安徽省全椒县 襄河镇吴敬梓路
788 号.
二、 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根据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陈述,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 诉讼请求及理由如下: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11 年4月18 日、
2012 年2月15 日、
2013 年3月1日签订购 销合同,原告至今共购买了被告
731 台发动机.其中
635 台原告已装备至原告生产 的挖掘机上并进行了销售,96 台在原告处留存.其中已付货款情况为:原告已向被 告支付了已装机的
635 台车,价值
5334957 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完毕,剩余留置 在原告处的
96 台发动机,价值 935492.98 元,没有支付给被告. 期间, 发现被告生产的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
2014 年4月份被告与原告达成 《全 柴发动机维修保养赔偿协议》约定: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第三条约定解决纠纷 方式"依法由甲方(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管辖. "2014 年11 月18 日原被告双方召开"全柴发动机质量沟通会议纪要"约定了"全柴 4C 发动机出现批 量性传动系损坏质量故障,所造成的损失确因发动机质量问题造成的发动机维修费 用或换机费用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的误工费用由全柴承担"等内容. 至原告起诉之日,因全柴发动机质量问题原告共支出了修复及相关费用共计人 民币
3153904 元,该款项应由被告赔偿原告.
2014 年3月6日原告与乙方吉林省春城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沃尔华挖 掘机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原告 DLS880-9A 液压挖掘机
15 台,单价
21 万元,总价315 万元.因被告的发电机存在质量问题,该合同被吉林省春城农机工程机械有 限公司
2014 年4月4日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为
675000 元,该款 项应由被告赔偿原告.
2014 年6月6日原告与乙方广西南宁洛洛通工贸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沃尔华挖 掘机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原告 DLS880-9A 液压挖掘机
35 台,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