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8-01-11

22 万元,总价770 万元.因被告的发电机存在质量问题,该合同被广西南宁洛洛通工贸机械有 限公司

2014 年7月4日通知原告解除合同. 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为

1925000 元, 该款 项应由被告赔偿原告. 因被告的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了原告销售及市场影响,被告应承担责任, 应赔偿原告人民币

200 万元.

(二)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

7753904 元(其中原告支出的修复及赔偿等费 用为

3153904 元,原告因合同被解除可得利益损失为

260 万元,被告发动机质量造 成的原告的商誉及市场销售不良影响损失

200 万元. ) 并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至被告 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

2、依法判令被告将留置在原告仓库的

96 台发动机自行拉回.

3、因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权益,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

2、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

3、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 特此公告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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