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8-01-12
107-2 民法概要试题申论题部分:(50分)

一、 甲将自己所有之一笔土地出卖於乙,尚未交付,亦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乙即将该 土地转卖於丙,届清偿期乙未依约将该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於丙,丙一再催促,乙均 置之不理,而该土地仍登记为甲所有.

请问:丙得如何行使权利,取得该土地所有权? 拟答: 丙得本於买卖契约分别向乙主张债务不履行,或行使代位权而行使其权利,论证如下:

(一)按民法第

348 条第

1 项规定,物之出卖人,负交付其物於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 所有权之义务.,本题中乙丙已合法有效订立买卖契约,则依上开规定,出卖 乙即负有移转物之所有权予丙之义务.

(二)按民法第

226 条第

1 项规定,因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 请求赔偿损害;

又按民法第

256 条规定,债权人於有第

226 条之情形时,得解除其 契约;

且按民法第

260 条规定,解除权之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因此,因 可归责於乙之事由,造成无法移转土地之所有权予丙,则丙自己主张损害赔偿,且 解除契约,上开二权利可同时行使之.

(三)按民法第

242 条本文规定,债务人怠於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因保全债权,得以自 己之名义,行使其权利.是以,本题因甲乙间亦存有买卖关系,又因乙怠於行使权 利,使得甲迟未移转土地之所有权,因此丙可代位乙,向甲主张应移转土地之所有 权予乙后,丙再向乙主张移转土地之所有权.

二、 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之区别何在?设甲有一笔登记在其名下之 A 地及一栋未办理保存 登记之 B 屋,於民国

92 年5月1日被乙擅自占用,甲直到

107 年10 月25 日始向乙 请求返还,乙抗辩甲之请求权已罹於时效而消灭,其抗辩是否有理由? 107-3 107年民法概要试题及参考解答 拟答:

(一)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之区别,分述如下: 1. 意义上之不同:消灭时效系指请求权因经过一段期间不行使,致使该请求权归 於消灭的法律效力;

除斥期间:系指权利人不於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行使权利, 因而使该权利归於消灭的法律效力. 2. 适用客体之不同:消灭时效之适用客体为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之适用客体则为 形成权. 3. 期间计算之不同:消灭时效则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有「中断」或「不完成」 之规定(参民法第

129 条以下规定),然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自权利发生时起算,并不得展期. 4. 起算时点不同: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计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 自行为时算,但除斥期间则自权利成立时起算,例如:暴利行为的撤销,应自 法律行为时起算. 5. 效力及其主张之不同:请求权罹於消灭时效者,其请求权仍得行使,但权利人 行使请求权时,义务人得主张请求权已罹於消灭时效而拒绝履行,故消灭时效 非经义务人提出抗辩,法院不得依职权以之为裁判之资料;

但除斥期间经过后, 权利当然消灭,当事人纵不援用,法院亦应依职权调查以作为裁判之资料.

(二)乙关於 A 地部分之时效抗辩为无理由,但关於 B 屋部分之时效抗辩则有理由,论证 如下: 1. 按民法第

125 条规定,请求权因

15 年不行使而消灭.然依大法官释字第

107 号解释文称已登记不动产之回复请求权,无第

125 条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简 言之,倘经登记之不动产,即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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