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8-01-30

5 ― 等创新资源;

督促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入网工作,审核相关 信息,指导本区域、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十条 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的法人机构作为管理单 位,须主动推动加入省仪器设备网,实现共用共享.建立科研设 施与仪器共用共享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简 化服务流程, 商物价部门合理确定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收费标准, 依规合法收费.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内部开放共享评估办法,不 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对集中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管 理单位,可通过建设科研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 集约管理,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十二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化的第 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开放共享服务,提高全社会科研设施与仪器 使用的社会化服务程度,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入网程序 第十三条 凡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由管理单位通 过网上渠道推送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至省仪器设备网,申请开 放共享.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新建或新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 管理单位应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通过验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申请纳入省仪器设备网开放共享. ―

6 ―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对本区域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 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仪器设 备网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不 纳入省仪器设备网管理,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开放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方(以下简称 用户)需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须先订立合同,明晰服务内容、 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 项. 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及开放共享数据 进行补充完善,确保数据完整和准确.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 盈利原则收取相应费用,除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成本 费外,可适当收取人力资源成本费.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 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建立完备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 情况记录制度,及时在省仪器设备网填写服务记录、服务成效等 开放共享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培育高水平、专业化的科研设施与仪器 操作技术队伍,全面落实《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 ―

7 ― 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鲁厅字〔2018〕12 号) ,在岗位设置、 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激励性的 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深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 保护科 研设施与仪器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 户独立或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 双方应 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 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五章 开放共享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开 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评价内容包括管理单位制定并落实支持科研 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具体措施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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