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8-01-30 |
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质量 和利用情况、服务水平、用户满意度和效果等.具体包括管理单 位制定开放共享制度、报送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人才队伍建设 与激励措施、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四条 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 展绩效评价,对管理单位年度开放共享工作实绩进行评估核实, 确定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
第六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科 ―
8 ― 研设施与仪器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科研设施与 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给 予资金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每年最高补助
200 万元. 补助资金用于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 升 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 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鼓励各市设立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结果作为新建 科研设施和新购置仪器设备的参考依据, 避免科研设施重复建设 和仪器设备重复购置. 第二十七条 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结果纳入省 级创新基地及平台申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之中,引导管理单位 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委托第三 方专业机构建立常态化督察机制,督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 享相关扶持政策落实落地.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 施与仪器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资金建设科研设施、 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未 经批准,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由省科技厅对管理单位进行通 报批评. 第三十条 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评价结果较差的 ―
9 ― 管理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 采取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8月22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3 年8月21 日. ―
10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8 年8月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