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8-02-16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与授权

1、

2016 年3月23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发 起人出席了本次会议.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发起人同意,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 《授权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具体办理股份公司设立事宜以及办理股份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协议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 、 《关 于公司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 《公司法》 的规定, 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3、 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本次挂牌申请相关事项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尚待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出具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申请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程序,获得公司 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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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1 、 公司持有株洲市工商局于2016 年4月22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91430200616889071E 的《营业执照》 .其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群 住所:醴陵市阳三办事处阳东村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 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 业务. 成立日期:2001 年6月18 日.营业期限:长期.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 核查, 申请人已经按照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要求公示了

2014 年度、

2015 年度的年度报告,是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 止情形,公司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挂牌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 申请人的设立 所述,申请人系由其前身电瓷有 限整体变更而来,自电瓷有限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持续经营时 间已达两年以上,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一)项之规定.

(二)公司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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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申请人报告期内的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工商资料及《营业执照》 、申 请人的说明等资料显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 业务;

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 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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