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8-02-16 |
经营进料 加工和 三来一补 业务.根据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两年的主营 业务为输电线路绝缘子、超特高压电站支柱绝缘子、高压电站支柱绝缘子,申请 人主营业务明确,业务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瑞华审字[2016]43020001 号《审计报告》 ,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21,745,554.09,109,584,490.44,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 别为 121,740,990.50,109,582,420,44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分别为 99.99%,99.99%,主营业务明确、突出,且有连续经营记录. 根据《审计报告》 ,申请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经营业绩如下: 项目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元) 121,745,554.09 109,584,490.44 营业利润(元) 2,422,490.41 3,009,195.97 净利润(元) 2,359.378.42 3,046,870.69
3、根据《审计报告》,申请人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 易客户、劳务支出等持续的营运记录;
同时根据申请人工商查询档案资料、《营 业执照》、申请人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不存在《公司法》规 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根据申请人的 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报告期内业务明确,持续经营,不存在终 止经营及影响持续经营的情况.
4、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 申请人的业务 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申请人已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业务资质. 综上,申请人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二)项之规定及《挂牌条件指引》第二条第
(三)项之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四部分 申请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及规范运作 所述,申请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治理机构.同时,申请人还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根据申请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 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 、根据工商、地税、国税、劳动、社保、公积金及质监等政府部门出具的 证明及申请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自
2014 年1月1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3、根据申请人控股股东出具的声明及承诺书,申请人控股股东最近
24 个 月内不存在受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的情形, 也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的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重大行 政处罚.
4、根据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书,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受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 意见的情形, 也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的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重大 行政处罚.
5、根据申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书,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 上述主体不存在最近
24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