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8-02-21 |
背景2. 《 检疫及防疫条例》(第141章)(下称 《 检防疫条例》 )及其附属法例就预防和控制对香港公共o生有重要影响的传染病订立法律架构.《检防疫条例》於1936年参照《国际o生公约(1926)》 (其后由世界生组织(下 称 世 )的《 国际o生条例(1969)》取代)的 原则首次制订,把当时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相关的法例加以修订和综合而成.《 检防疫条例》其 后因应《国际o生条例(1969)》 的各项修订而作出修改.3. 世的《 国际生条例(2005)》旨在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在国际间传播,并提供公共生应对措施.该条例已於2007年 6月 15日生效,取代了《 国际生条例(1969)》,以应付国际间的o生风险.《 国际生条例(2005)》 是对世成员国(包 括中国)具 法律约束力的一套条例,用以协助全球应付公共生威胁.根 基本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香港须遵从《国际o生条例(2005)》 的规定.条例草案4. 《 条例草案》的 目的是以一条新条例取代《 检防疫条例》,用意是更新控制及预防疾病的措施的立法基础,并使该基础符合《 国际生条例(2005)》的规定.《 条例草案》包 含基本和赋权的条文,例如赋予生主任检取、没收和逮捕的权力,食物及生局局长(下 称 局 长 )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规例、 生署署长有权订明因应世依 国际生条例(2005 )》作出的临时建议而须采取的任何措施等.至於属於运作层面的条文,例如通报传染病个案、预防疾病、人的隔离和检疫等,则会纳入2《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下 称 《 预控疾病规例》 )内,《预控疾病规例》将由局长在《 条例草案》通 过成为法例后,根 条例草案》第 7条订立.5. 《 条例草案》通 过成为法例后,《 检防疫条例》大 部分的附属法例将予废除,或会更新然后纳入新的《 预控疾病规例》中.新的《 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及《预控疾病规例》将於局长指定的同一日期生效.6. 《 条例草案》主要条文如下?? 检取、没收和逮捕的权力(a) 草案第3条 订定,在获生署署长书面批准下,生主任可为控制或防止任何构成公共生危险的疾病的蔓延,检取该生主任有理由相信属传染性病原体或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任何物品;
(b) 草案第4条 订定,生主任可没收任何非法被带进香港的物品;
(c) 草案第5条 订定,任何人如已犯或正犯《条例草案》所订罪行,或妨碍或协助他人妨碍执行法定职能的生主任等,生主任等有权将他们截停、扣留或逮捕;
及(d) 草案第6条 就逮捕从扣留中逃走的人的权力,订定条文.订立附属法例的权力(e) 草案第7条 赋权局长可为预防疾病及防止疾病及污染物的蔓延订立规例;
(f) 草案第8条 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防止、应 付或纾缓公共生紧急事态的影响,及为保障公众健康,订立公共生紧急事态规例,特别是徵用财产及关乎该等徵用的补偿的事宜;
(g) 草案第9条 赋权生署署长可藉於宪报刊登的命令,订明因应世作出的临时建议而须采取的任何措施;
杂项事宜及相关修订(h) 草案第10条规定警务处处长须应生主任的要求提供警方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