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8-03-09 |
10 个工作日内, 向赛远公司缴付增资款 6,000 万元, 其中
896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5,10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b.在安美木单抗一期临床试验全部完成且获得 CDE 批准开展二 期临床试验的书面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海天士力向赛远公司缴 付增资款 10,000 万元,其中 1,492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8,508 万元 计入资本公积. c.在安美木单抗二期临床试验全部完成且获得 CDE 批准开展三 公告编号:2017-005 期临床试验的书面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海天士力向赛远公司缴 付增资款 13,000 万元,其中 1,94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1,060 万元 计入资本公积.
5、协议生效条件:各方根据各自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范性文件 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6、收益分配: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由赛远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执行.
7、公司治理:赛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
5 名,由上海天 士力委派
3 名, 公司委派
2 名, 董事长由上海天士力委派的董事担任, 副董事长由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
(三)上海天士力向赛远公司支付第一期增资款后,公司向赛远 公司转让 CD47 靶点和 TIM-3 靶点,拟作价人民币 2,400 万元,实际 以最终评估或估值报告确认价值为准.
(四) 募集资金用途 赛远公司本次融资所获资金的主要用途, 是用于安美木单抗的临 床试验和 CD47 靶点、TIM-3 靶点的临床前研究.
五、本次合作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挂牌公司的影响
(一)合作目的 公司开展本次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引入合作方,以加大公司单克 隆抗体创新药物的研发和临床试验推进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