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8-03-18 |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签发.
3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 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 (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 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新闻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 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