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8-03-21 |
12 人,持有公司
3 有表决权股份数
217800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0,642,288 股的 51.78%. 其中,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 贵公司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
0 股股份,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监事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 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证 券法》 、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 因此,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 容均符合《证券法》 、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4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会议审议《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池洪先生为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股份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5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合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
4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故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案,合 法有效. 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李渭炳律师 狄国鸣律师 二0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