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8-03-22

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 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 间.

4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 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的地上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楼梯间时,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 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条文说明:此条文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6.4.4 条修改. 5.2 电梯 5.2.4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电梯,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m

2 .消防电梯可 与客梯兼用,其前室可与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其合用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m

2 .当为 剪刀楼梯时,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条文说明:此条文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7.3.1 条和第7.3.5 条修 改. 5.3 走道、连廊 5.3.3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 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 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此条文全文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5.5.26 条修改. 5.3.4 高层住宅中的每套住宅,其户门至最近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20m.直通疏散走道的 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不应大于 18m. 条文说明:此条文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5.5.29 条修改. 5.8 层数折算 本节取消 5.9 避难层(区) 5.9.2 避难层(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50m,两个避难 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 50m.

5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0 人/m

2 计算.

4 避难层可兼做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 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 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 直接开向避难区;

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m,且应采 用甲级防火门.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入口,应设置 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条文说明:此条文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5.5.23 和第5.5.31 条修 改. 5.9.3 十八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 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条文说明:此条文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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