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8-03-22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000 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 元,股本总额

1000 万元,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折股发起时间

1 赵鸿钧 2,727,273 27.2727%

2015 年1月14 日2刘昕 1,818,182 18.1818%

2015 年1月14 日3柏国林 1,272,727 12.7273%

2015 年1月14 日4陆军 1,090,909 10.9091%

2015 年1月14 日5施奇 909,091 9.0909%

2015 年1月14 日6万莘萍 909,091 9.0909%

2015 年1月14 日7何萍 909,091 9.0909%

2015 年1月14 日8范建洪 363,636 3.6364%

2015 年1月14 日-5-合计 1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72.0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

6 -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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