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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 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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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