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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大有能源 或 公司 ) 于2013 年10 月2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编号:豫调 查通字
1359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
2013 年10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3-032 号) .
2015 年9月15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15]80 号) ,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相应行 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明,大有能源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 在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涉嫌欺诈发行
2012 年2月,大有能源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河南 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根据该文件,本次定 向增发的目标资产之一为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义海能源)持有的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峻义海)100%股权.2012 年3月6日,大有能源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3 月15 日,大有能源向证监
2 会报送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资料.3 月16 日,证监会向大有能源 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3 月23 日,证监 会向大有能源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本案 中大有能源
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 75.39 亿元,扣除发 行费用 1.59 亿元后, 募集资金金额为 73.80 亿元. 募集资金净额中, 用于购买天峻义海公司 100%股权的金额为 572,713.13 万元,其中聚 乎更一首矿区(以下简称 聚乎更一 )采矿权评估价值为
23 亿元. 在青海省资源整合的政策背景下,尽管最初的 1.66 亿元采矿权价款 由天峻义海当时的母公司义海能源支付, 但法定的采矿权人为青海木 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煤业集团) .为确保大有能 源完成定向增发之目的,经过一系列安排,木里煤业集团同意将采矿 权零价款转给天峻义海,天峻义海随后成为聚乎更一采矿权人.2012 年5月28 日,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 、义 海能源、大有能源、天峻义海联合向青海省国资委、木里煤业集团、 青海矿业出具承诺,待大有能源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木里矿区整合 工作客观需要时,将聚乎更一采矿权转回木里煤业集团.2012 年7月23 日,大有能源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2013 年1月7日,大 有能源发布公告称完成股权收购.此后,按照《承诺函》的约定,同年1月25 日,天峻义海与木里煤业集团签订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 聚乎更一采矿权以零价款转让给木里煤业集团. 前述聚乎更一采矿权系天峻义海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拟购买目 标资产的核心资产,如果天峻义海不具备采矿权证,则其不能办理其 他相关证照,进而不能与本次定向增发所描述的 天峻义海公司 及 其价值相符合.义煤集团为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一系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