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8-03-30 |
5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 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的规定,隐瞒了天峻义 海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签署《承诺函》以及发行后通过签署《采矿权转 让协议》实际履行了《承诺函》 ,事实上使天峻义海核心资产虚空的 真相.本案中义煤集团作为大有能源和义海能源的控股股东,策划并 主导了相关违法行为,大有能源和义煤集团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 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条之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 述的违法行为. 大有能源涉案欺诈发行行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 田富军、翟源涛、武予鲁、李永久.
(二)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1.未按规定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自2013 年1月1日起,天峻义海不能独立对外销售煤炭事项属 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
(六)项所述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 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之情形,大有能源未按照规定报送临时报告 并公告的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了 《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所述情形.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有田富军、杜毅敏、张建强. 2.未按规定在半年报中进行信息披露 大有能源未在
201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3 年1月1日起, 按照青海省 五统一 的要求,天峻义海已不能独立对外销售煤炭 这一重大事项,造成
2013 年半年度报告有重大遗漏.大有能源上述 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
6 形.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田富军、杜毅敏、张建强,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乔国厚、 李永久、 慕洪才、 宋建华、 李斌、 张铁岗、 王立杰、周旺生、孙学斌、王文良、张志伟、张银通、曹振华、张淑 丽、程伟、管景志、胡平均、吴同性、吴东升、张寅、李书民、李国 旗、姚昭毅.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我 会拟决定:
一、对大有能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360 万元.
二、对武予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 万元.
三、对乔国厚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四、对李永久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五、对翟源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六、对田富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七、对杜毅敏、张建强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八、对慕洪才、宋建华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
5 万元罚款.
九、对李斌、张铁岗、王立杰、周旺生、孙学斌、王文良、张志 伟、张银通、曹振华、张淑丽、程伟、管景志、胡平均、吴同性、吴 东升、张寅、李书民、李国旗、姚昭毅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
3 万 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会 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经我会复核成立的, 我会将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