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8-03-31

4、本核查意见仅供增持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5、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增持人本次增持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工商注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义煤集团和义海能源.

1、关于义煤集团. 经本所律师核查,义煤集团持有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410000100019337(1-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成立于

1997 年12 月2日,住所地为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

6 号,法定代表人为乔国厚,注册资本为 335123.0047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335123.0047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 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为:对采选业、化工业、铝工业的投 资;

铁路专用线煤炭运输;

发电;

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 ;

种植业;

养殖业;

技术服务、咨询服务. (以上范围凡需前置审批或国家有 相关规定的,凭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经营) . 经本所查验,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义煤集团已通过

2012 年 度工商年检,其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关于义海能源. 关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义海能源持有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630000100019956(1―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成立于

2003 年6月16 日,住所地为青海省德令哈市格尔木西路

8 号,法定代表人为马书生,注册 资本为

21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21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为:煤炭销售(许 可证有效期至

2013 年10 月14 日) ;

煤炭器材、建筑材料、农副产品(不含 粮油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产品)销售;

种养殖业(国家有专项规定和禁止的 除外) .以下项目仅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煤炭开采、生产;

普通 货物运输.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义海能源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其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根据义海能源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企业产权登记表》和工商登记档 案记载,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义煤集团持有义海能源 100%的股 权.

(二)根据增持人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增持人以往运 作规范,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 态;

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

3 年有严重的 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依 据法律、法规或其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义煤集团为义海能源实际控 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义煤集团与义海能源为一致 行动人;

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的情形.因此,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