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8-03-31 |
二、本次增持情况 根据大有能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本次增持大有能源 股份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义煤集团持有大有能源股份
1412383126 股,占大有能源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9.08%;
义海能源未持有大有能源股份. 关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增持人分别与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信飞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汇祥田源(天津)投资合伙企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于
2013 年11 月7日分别签署八份《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转让协议 书》 ,通过股份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大有能源股份
627543188 股,占大有能源 股份总额的 26.25%,增持价格 10.45 元/股.其中:义煤集团买入大有能源股 份94800440 股,占大有能源股份总数的 3.97%;
义海能源买入大有能源股份
532742748 股, 占大有能源股份总数的 22.28%. 根据上述协议, 截止
2013 年11 月7日,本次增持完成后,义煤集团将持有大有能源股份
1507183566 股, 占大有能源股份总额的 63.04%;
义海能源将持有大有能源股份 532742748股, 占大有能源股份总额的 22.28%;
增持人将合计持有大有能源股份
2039926314 股,占大有能源股份总额的 85.32%.
(三)后续增持计划 根据大有能源于
2013 年11 月7日发布的《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截至该报告签署日,义 煤集团及义海能源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大有能源股份的计划.若 作出继续增持大有能源股份的决定,义煤集团和义海能源将按照《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及审批程序.
(四)根据增持人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符合《增 持指引》第九条的规定,不存在于下述期间增持的情形:
1、上市公司定期 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
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则自 原预约公告日期前
10 日起至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
2、上市公 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 交易日内;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 、 《增持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义海能源三届十七次董事会,义煤集团
2013 年第十 五次临时董事会、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就上述增持事项作出决 关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议.2013 年11 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豫国资 规划〔2013〕98 号文批准上述增持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就本次增持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