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8-03-31 |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3 年11 月7日,大有能源接到增持人的通知,告 知增持人于
2013 年11 月7日,通过股份协议转让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
62754318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6.25%,增持价格 10.45 元/股.大有能 源于
2013 年11 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日报》 、 《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河南大有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就增持人本次 增持情况予以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相关主体就本次增持事宜已经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 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相关投资 者可以免于按照该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义煤集团持有大有能源股份已超过 大有能源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0%,义海能源虽然在本次增持前未持有大有能 源的任何股份,但其系义煤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合 计持有大有能源股份比例为 85.32%,大有能源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仍不低于 10%,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大有能源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义煤集团于本次增持前在大有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已 超过大有能源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0%, 本次增持不影响大有能源的上市地位. 因此,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 定的可以免于按照该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增 持人可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关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 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增持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增持人就本次增持已履行了必要的内 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相关主体已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可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之 签字、盖章页) 关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之 签字、盖章页)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签章) : 负责人(签字) : 罗新建 经办律师(签字) : 赵晓峰 李希民 日期:2013 年11 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