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8-04-01

008239 号) 《备考审阅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出具的《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2017 年度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大华 审字【2018】008240 号) 《 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指 亚太联华评估出具的《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进行资产转让所涉及的拟转让资产评估报 告》 (亚评报字【2018】97 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6 年9月8日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本所/国浩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海证券/独立财务顾 问指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会计师/审计机构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亚太联华/评估机构 指 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国资委 指 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易成新能 或 上市公司 )委托,担任易成新能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本次重组 或 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 )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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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言

一、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易成新能及其他相关各方提供的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 副本或复印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易成新能及其他相关各方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 其各 自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 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各自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是真实的, 该等文件资料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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