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8-04-03 |
5 6 ・ 袁广达, 吴杰: 环境成本视角下生态污染补偿标准确定的博弈机理研究 于复杂, 难以实际操作和实证检验[ 2].袁广达等对补偿标准和补偿执行机制进行设计, 构建经济损 失―污染事故的多级生态价值补偿标准, 并认为污染者与受害者之间可以通过博弈达到直接补偿, 但 却没有对博弈的实施进行具体论证[ 3]. 国外对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更注重补偿意愿[ 4], 它为补偿博弈奠定了基础, 诸如在对受益者与保 护者补偿、 污染者与受害者补偿、 市场补偿、 政府补偿等方面均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20 世纪
70 年代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 OECD) 提出并推荐了环境 污染者付费原则 ,
1995 年哥斯达黎加 率先进行了 环境服务付费 项目, 成为全球环境服务支付项目的先导.英国伦敦国际环境与发展研 究所、 美国森林趋势组织分别就环境服务市场及其补偿机制在世界范围内对自发或政府组织推动的 案例进行研究和诊断, 并以此作为理论探讨和市场开发的依据[ 5].环境服务付费项目更多围绕受益 者与保护者之间的补偿或是恢复生态功能展开[ 6], 而 污染者付费原则 则为受害者得到补偿提供了 理论依据.然而, 多数学者主张政府对污染严重的领域建立环境税并明确环境问责机制[
7 8], 如环境 审计[ 9].只有 Wunder 等认为最理想的生态补偿应当将生态服务完全融合到市场中[ 10], 但却没有具 体触及补偿标准能够实现的市场 神经 : 博弈. 国内外对博弈( 协商) 形成补偿标准有一定的研究, 这种协商交易依赖于市场, 通常需要有明确 的产权, 如排污权交易及水权交易[ 11], 而且多数采用合作博弈进行协商等.在国外的研究中, Engel 等在印尼的森林资源环境服务付费案例中, 运用社区与木材公司相互间的讨价还价, 尝试探讨产权模 糊下的有效补偿[ 12].Niksokhan 等基于排污许可证交易对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的协调控制、 Tisdell 等基于合作博弈对澳大利亚昆兰士兰州农场用水的公平分配, 均体现出博弈(协商)在生态补偿机制 运行中的重要作用[
13 14].在国内, 水权交易的典型案例是浙江义乌与东阳水权交易, 经过两市协商, 下游义乌取得了东阳水资源的永久使用权[ 1].同时, 在解决污染纠纷时, 需要健全协商机制、 生态污 染补偿机制.但排污权交易及水权交易的补偿协商往往由政府牵头, 而且主要针对城市饮用水保护 补偿.可见, 这还并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化补偿. 综上所述, 不难看出: ( 1) 生态补偿标准的量化还没形成完整的测算体系, 个案研究方法单一, 且 站在某一利益主体角度确定的补偿标准, 使其又缺乏科学性、 合理性, 难以体现公平.( 2)通过协商 确定补偿标准的范围有待扩展, 目前更多局限在关乎政府切身利益的水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中.尽管 一些研究成果提出采用博弈方式达成补偿共识, 但多数是定性文字描述或是在双方合作前提下进行 的, 而现实中无法合作的情形比比皆是.( 3)市场化的补偿机制尚未成熟, 这在我国尤为明显, 市场 补偿仍局限在有确定产权的交易市场, 并且具有官方性质的环境评估师对补偿标准的认定, 很大程度 上阻碍了补偿标准市场化运作.
二、生态污染补偿标准量化中的博弈理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