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8-04-03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 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8780万股,成 立时向发起人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发行 13195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 70.26%.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28281.6991万股,其中:发起人持 有14514.5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13767.1991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 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 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 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日起六个月

6 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 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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