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8-04-03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7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 或其它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 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 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 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 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 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 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经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营销负责人在控股股东单位 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 控股股东 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 东:
(一)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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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 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