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8-04-28

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中证煤 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12 月28 日通过,并于

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6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 指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招商中证煤炭 A 份额 指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 份额 招商中证煤炭 B 份额 指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 份额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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