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8-04-28 |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的首创大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交予买主或承让人, 或经手出售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通函仅供参考,仅供 阁下考虑将於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星期四) 举 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表决的决议案. BEIJING CAPITAL GRAND LIMITED 首创大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29) 关连交易 及 建议修订不竞争承诺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独立财务顾问 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5至15页.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16页.独立财务顾问函 件载於本通函第17至34页,当中载有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的建议.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星期四)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U道18号海富 中心1座18楼1804A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EGM-1至EGM-2页.随函附 上股东特别大会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 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亲身出 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幼饕殉废.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5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16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17 附录一-一般资料 I-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GM-1
1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采纳的组织章程 细则 (经不时修订) 「首创大」 或 「本公司」 指 首创大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1329) 「首创置业」 指 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 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 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2868) ,为间接控股股东 及因此根鲜泄嬖虻14A.07条为本公司的关连人 士 「首创置业集团」 指 首创置业及其附属公司,不包括本集团 「首创置业独立股东」 指 首创置业股东,不包括(i)首创集团及其紧密联系人;
及(ii)於第二份经修订不竞争契杏涤兄卮笕ㄒ 的首创置业股东 「首创置业股东」 指 首创置业股份的持有人 「首创置业股份」 指 首创置业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H股普通 股 「首置投资」 指 首置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为首创置业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以及本公 司的控股股东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营业日」 指 联交所开放进行业务交易的营业日 「英属处女群岛」 指 英属处女群岛 「首创集团」 指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及 由北京市政府直接监管的国有企业,为首创置业 及首创大的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