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8-05-06 |
2019 年5月8-1-2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19 年5月13 日出具的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上证科审 (审核) [2019]113 号) (以下简称 审核问询函 ) 的要求,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本公司 、 公司 、 光峰科技 或 发行人 )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联合证券 或 保荐机构 )及申报会计 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天健会计师 或 申报会计师 ) 、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君合律师 或 发行人律师 )的协 助下, 对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条书面回复如下,并对招股说明书等 文件进行修改,相应修改内容采用楷体加粗字体显示.
如无特别说明,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中的相同. 8-1-3 目录1.关于境外架构及返程投资事项
4 2.关于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12 3.关于知识产权纠纷
19 4.关于核心技术
22 5.关于光源租赁业务
30 6.关于激光电视
64 7.关于激光商教投影机
78 8.关于原材料耗用与废水量
87 9.关于存货
92 10.关于股份支付
98 11.关于其他问题
107 12.关于信息披露
121 附件一:租赁光源明细表
122 附件二:租赁物业
122 8-1-4 1.关于境外架构及返程投资事项 根据问询回复,2010 年Newco 受让吴忠威持有的 APPO 的15,616,500 股A轮优先股时未支付对价;
部分境内居民未在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之前 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开曼光峰吸收合并 APPO
2 是否符合中国税收法 规未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说明: (1)2010 年李屹控制的 Newco 受让吴忠威持有的 APPO A 轮优先股时,未支付对价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相关补偿措 施(如有) ;
(2)请结合当时有效的
75 号文规定,进一步说明境外架构搭建、 存续过程中,境内居民在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之前,是否需要办理境外 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未办理,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 的确认;
(3)GE Asia、Overseas、珠西投资转让其所持 APPO 股份后,最终权 益人是否在发行人层面仍有持股,是否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4)李屹只就投资 APPO 的第一层持股主体 Longpines Financial 办理了
37 号文外汇登记手续,未就 APEX、Blackpine 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是否 符合外汇管理规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是否取 得外汇主管部门的明确意见或证明;
(5)境外架构拆除过程中,包括开曼光峰 吸收合并 APPO2 时,是否涉及中国所得税,是否取得主管税务主管部门无需 纳税的明确意见,如未缴纳税款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1)至(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