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8-05-06

2、根据 GE Asia 的注册登记资料及邬建辉的书面确认,GE Asia 为中国居民 邬建辉全资持有的企业, 设立于境外架构搭建完成前, 且设立时未持有 APPO 股份, 实践中相关主管部门未要求就设立事宜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在2010 年12 月2日VIE 协议签署完成、光峰有限境内权益注入境外架构时,邬建辉已 通过 GE Asia 持有 APPO 股份,其存在仍未根据当时有效的

75 号文规定办理境 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情形, 从而存在被予以上述行政处罚的风险.为纠正前述 问题,GE Asia 在境外架构存续期间将其持有的 APPO 股份全部转让后不再持有 APPO 股份.上述历史瑕疵不属于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对本次发行不构成 实质性影响.

3、根据 Triwin 的登记注册资料及其书面确认,Triwin 为崔京涛(当时为中 国居民身份,2018 年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全资持有的企业;

由于其设立于

2001 年5月24 日75 号文生效前,设立时无需根据

75 号文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 记,但在

2010 年12 月2日VIE 协议签署完成、光峰有限境内权益注入境外架 构当日,崔京涛通过 Triwin 取得 APPO 股份,崔京涛存在未按照当时有效的

75 号文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形,从而存在被予以上述行政处罚的风险. 为纠正前述问题,崔京涛于

2018 年5月就投资 APPO 的第一层持股主体办理了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上述历史瑕疵不属于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本次发行 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三)GE Asia、Overseas、珠西投资转让其所持 APPO 股份后,最终权益 人是否在发行人层面仍有持股,是否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1、GE Asia 的最终权益人为境内人士邬建辉,邬建辉于

2017 年7月将其在 8-1-7 境内直接持有的光峰有限股权全部转让给光峰控股,并于

2017 年12 月通过 GE Asia 将持有的 APPO 股份全部转让给许颜正后,已不再持有 APPO 或公司任何 权益;

2、Overseas 的最终权益人为郑咏诗(香港永久居民)家族(含境内居民个 人) ,Overseas 于2017 年12 月将其持有的 APPO 股份全部转让给郑咏诗、大潮 汕投资将其持有的光峰有限股权全部同步转让给郑咏诗后,仅郑咏诗持有 APPO 和公司股份/光峰有限股权,且光峰有限已就郑咏诗受让光峰有限股权办理了外 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手续;

由于郑咏诗为香港永久居民, 且未持有公司内资权益, 其就投资 APPO 事宜无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3、珠西投资最终权益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 珠西投资于

2017 年12 月将其持有的 APPO 股份及光峰有限股权转让给 Green Future 后,珠西投资前述最终权益人不再持有 APPO 或公司任何权益. 综上, (1)G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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