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8-06-05

3 - 2. 议会事务部

1、

2、

3 及4秘书处下4个议会事务部各由1名助理秘书长掌管,负责为立法会及其下各委员会提供支援服务.议会事务部

1、2 及4主要为委员会及事务委员会提供支援服务,而议会事务部3则负责为立法会会议提供支援服务,以及统筹和处理与立法会会议相关的事务.议会事务部4亦为议员提供支援,协助他们联系来自其他司法管区的议员和访客,以及地区组织人士.4个部门的服务概要载於第14 页.事务委员会及法案委员会 议会事务部

1、2 及4负责处理事务委员会及法案委员会的事务.下文各段概述事务委员会及法案委员会的职能及成员.事务委员会 职能现时共有18 个事务委员会经由立法会藉於1998 年7月8日通过及在2008 年7月2日修订的一项决议成立.事务委员会负责监察及审视与政府政策局对应的指定职责围内的政策事宜.事务委员会亦提供议事场合,让议员可就政府政策及公众关注的问题交换意见,而政府当局把重大立法及财务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亦可透过事务委员会就该等建议先行谘询议员.每个事务委员会亦可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其职权围内的特定政策事宜.成员有意加入事务委员会的议员,可在紧随新一届任期首次立法会会议之后的星期六正午或该限期前,向秘书处递交回覆,以示加入该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由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互选产生.在立法会会期开始后才加入立法会的议员,可在宣布其当选为立法会议员当日起计的一个月内,向秘书处递交回覆,以示加入事务委员会.会议每个事务委员会通常每月开会一次.-4-法案委员会 职能内务委员会若认为议员有需要特别详细研究某项法案,便会成立法案委员会.法案委员会会研究法案的利弊、原则、详细条文及任何有关的修正案.成员除立法会主席外,全体议员均可加入法案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在立法会会期开始后才加入立法会的议员,应在宣布其当选为立法会议员当日起计的一个月内,示明其选择加入哪些法案委员会.专责委员会 职能立法会可委任一个或多个专责委员会,以深入探讨立法会交付该委员会的事宜或法案.专责委员会在立法会授权下,在行使职权时,如有需要,可根读⒎(权 力及特权)条 例》(第

382 章 )第 9(1)条,传召有关人士到委员会席前作证或出示文件.专责委员会完成审议交其处理的事宜或法案后,须立即向立法会作出报告,并随即解散.成员立法会主席须考虑内务委员会的建议,决定专责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并任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及委员.调查委员会 职能《基本法》第 七十九条第(七 )项规定,立法会议员如有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须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根 议事规则》第 49B(1A)条,议员可根痘痉ā返谄呤盘醯(七 )项动议谴责议员的议案( 谴责议案 ).《 议事规则》第 49B(2A)条订明,在谴责议案动议后,辩论即告中止待续,而议案所述的事宜须交付调查委员会处理,但立法会另有命令则除外.根兑槭鹿嬖颉返73A(2)条,调查委员会负责确立谴责议案所述的事实,并就所确立的事实是否构成谴责议员的理岢鲆饧.委员会在完成调查获交付的事宜后,须立即向立法会作出报告.成员调查委员会由1名主席、1 名副主席及5名委员组成,全部均须为立法会主席按内务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任命的议员.-5-议会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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