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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制计划协议 本协议以契问,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 政府 , 与(2)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电 ,为一依照香港 法例注册成立及存在的有限公司, (3) 青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青电 ,为一依照香港 法例注册成立及存在的有限公司 签订. 鉴於: (A) 文内各方是指关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七日的管制计划协议 (其后曾修订)的各方,该协议将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 十日届满.各方已同意本协议所载的管制计划的条件, 有关管制计划协议将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开始生效. (B) 各公司承认其有持续责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 香港 )发展提供、营运及维持充足与电力有关的设施, 并供应电力,以应付本协议期限内的电力需求.为达到 上述目的,经政府同意,青电可增加发电容量,藉以向 中电出售电力.各公司经营业务时,会符合适用的香港 法律法规,并会顾及香港社会在环境及经济方面的需 要.各公司会不断努力改进其在环保方面的表现,并推 广善用能源.此,各公司确认政府在以下方面作出的 努力:(i)应对气候变化及达致减少碳排放的目标;
及(ii)减少排放以改善区域空气素质.就前者而言,政府 通过一系列措施,包括致力推广使用更洁净的能源资 源、能源效益和节约能源、进一步发展可再生能源,以 辅助传统的发电方式,并提高公\的认知和参与.各公 司会不断与政府共同此而努力. -
3 - (C) 政府承认各公司及其股东由於所冒风险及投入和留存於 该企业内的资金,有权赚取合理利润;
但作为回报,政 府须获得有关公司保证,继续对消费市民提供足够应付 需求的服务,并须在电力供应可靠性、对客户的表现、 效率、客户服务及其他方面维持高效率和质素,及根 财政及其他因素以合理的最低价格提供服务. (D) 政府在考虑市场是否已经准备妥当及其他有关因素后, 在二零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后可以对电力供应的规 管框架引入改变.政府承认,各公司在管制计划期内已 经及可能作出长远投资及合约承担,以应付电力需求. (E) 中电是中电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F) 有鉴於上述各点,中电及政府共同拟定本协议所载程 序,以管理各公司与电力有关的财政事宜. 各方协议如下: 1. 定义及释义 (1) 本协议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附表一及本协议其他部 分内各词应按照所给予的意义诠释. (2) 本协议包括各附表,当提及某附表,是指本协议的各附 表. (3) 当提及某条款,是指本协议主体部分的某条款;
而当提 及某部和某段,是指本协议各附表内的某部和某段. 2. 计划的运用 各方同意本协议将管制及适用於各公司的财政事宜、各公司负 责提供、营运及维持其设施和管理电力供应的方式,以及本协 议指明的其他事宜,而该等事宜须与电力有关.除非另有明确 说明,各公司和政府所另作安排的与电力外销有关连或关系的 事宜,则不包括在内. -
4 - 3. 调整电费 (1) (a) 预测的基本电费率水平应由定期的发展计划检讨来 决定,并须获得行政会议批准.发展计划检讨应按 照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