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8-06-05 |
4 条(3) 款(c)段下的 电费稳定基金费用,将分别根潭ㄗ什恢岛偷绶盐 定基金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的期初结余和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期终结余的平均数,按比例以三个月 计算. 5. 电费稳定基金 (1) 中电帐目须有一项电费稳定基金. (2) 任何年度内,若中电电费收入毛额超过或少於各公司该 年度以下三数的总和: (a) 经营费用总额;
(b) 已就根
4 条(3)款(a)及(b)段计算的借入资本利 息、根
4 条(3)款(d)段计算的客户按金利息、 根
4 条(3)款(e)段作出的过剩发电容量调整及 根
4 条(3)款(f)及(g)段作出的表现调整而作出 调整后的准许利润(及如该年度为某个五年期间的 最后一年,根
4 条(3) 款(h) 段计算的表现调 整);
及(c) 依照附表二 F 部规定的管制计划课税负担, 则溢数将拨入电费稳定基金,或不足之数将从电费稳定 基金扣除,但倘若数额不足,则拨出的金额不得超过电 费稳定基金的结余. (3) 电费稳定基金的主要目的,是累积和提供资金,以减少 电费的增加或在合适情况下促进电费的下降. -
7 - (4) 中电帐目中须有一项减费储备金.每年度一笔相等於减 费储备金利率乘以电费稳定基金在该年度的期初和期终 结余平均数的费用,会贷记入减费储备金.中电应在该 年度完结后的一个月内将减费储备金於每年度完结时的 结余转拨至电费稳定基金,惟於本协议期限内的最后一 年完结时的结余除外,该笔结余应按照第
5 条(6)款的规 定处理. (5) 电费稳定基金和减费储备金的结余在中电账目内代表负 债,除本协议内另有规定外,不是归於其股东的利益. (6) 在没有任何不同的议定的情况下,中电应在本协议期满 后清偿电费稳定基金结余和减费储备金结余的负债.此 项议定可以包括在本协议期满后处理及/或持续维持电 费稳定基金及/或减费储备金的结余.在没有任何 议定 下,政府和各公司应在本协议的期限完结前最少十二个 月,就中电清偿这些负债的方式进行具体商讨. 6. 发展计划 各公司应根奖砣 A 部的规定,向政府提交关於各公司提供 和扩展电力供应系统的发展计划.每份发展计划均须由行政会 议根奖砣墓娑ㄉ蠛伺. 7. 期限 (1) 本协议将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实施,除本条(2)至(4)款 另有规定外,将继续有效至二零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止(下称 期限 ).政府与各公司在二零零八年一月 七日订立,其后在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和二零一四 年十二月十九日修订的管制计划协议将於二零一八年十 月一日起停止生效(下称 旧协议 ).电费稳定基金、 减费储备金和燃料价格调整条款帐按照旧协议而保持至 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的期终结余(如有),应分别转 拨入电费稳定基金、减费储备金和燃料价格调整条款帐,作为它们在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的期初结余.该等 转拨应清偿各公司在旧协议下关於该等账目截至二零一 八年九月三十日为止的期终结余的所有责任和负债.关-8-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 间的核数检讨仍应在该期间完结后三个月内,根拘 议附表三 D 部的规定进行. (2) 对供电规管框架实施任何更改前,政府将考虑所有有关 的因素,包括是否有新的可靠而环保的供电来源、安全、可靠性、效益以及是否符合社会在环境和经济方面 的需要等.政府将於二零三一年一月一日前与各公司商 讨市场是否已准备妥当、电力供应规管框架日后或有的 改变和过渡等问题. (3) 在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的年度内及截至 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的年度内,各公司中的 每一间公司及政府均有权要求修改本协议的任何部份. 在协议各方就所要求的修改签订书面协议而该协议按其 条款生效前,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将继续全面有效. (4) 本协议内明确或隐含规定在本协议期限完结后仍然有效 的条文,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后仍然全面有效. 8. 搁浅成本 (1) 倘若任何一方认为某项实际或建议的指明市场变化,会 导致产生搁浅成本,则各公司应与政府忠诚商讨,而各 公司应实行政府合理地要求实行的措施,以尽量减低该 搁浅成本的数额. (2) 关於上文第(1)款提及的措施所不能减少的搁浅成本(下称 搁浅成本余款 ),各公司应从市场收回,而数额及 机制须按第(3)款的规定和议定实行.在该协议没有达成 的情况下,则须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