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8-06-05 |
9 条规定实行. (3) 在一项指明市场变化生效当日不少於三十六个月之前及 无论如何在不迟於二零三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府应 与各公司进行磋商,目的是: (a) 决定某项实际或建议的指明市场变化是否有可能产 生搁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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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b) 议定可能或已经产生的搁浅成本余款(如有)的金 额;
及(c) 参照国际惯常做法,议定从市场收回搁浅成本余款 的机制. 9. 仲裁 (1) 在本协议期限内或之后,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违反、终止或无效或与此等有关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索偿,包括按照第
8 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