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8-06-12 |
2018 年11 月13 日下发的《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
181594 号,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已收悉.
根据反馈意见要求,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商证券 或 保荐机构 )作为浙江长城 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城科技 、 发行人 、 申请人 或 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会同申请人、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申请人会计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以下简称 申请人律师 ) ,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分析说明, 并根据贵会反馈意见的要求提供了书面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浙江长城电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 书 )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2、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补充披露的内容
一、重点问题 问题
1 、 申请人前次募集资金为
2018 年4月首发. 截至
2018 年6月30 日, 新能源汽车及高效电机用特种线材项目 及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承诺投入 的募集资金 40,338 万元仅投入 639.76 万元.请申请人说明:(1)前次募集资
2 金的使用进度是否延迟, 说明是否已经及时披露延迟的程度、 造成延迟的原因, 是否及时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补救.(2) 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和进度安排.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 查并发表意见. 【申请人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是否延迟,说明是否已经及时披露延迟的程 度、造成延迟的原因,是否及时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积极采 取措施加以补救.
1、资金使用进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89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申请人于
2018 年4月首发上市,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70,338 万元, 募集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及高效电机用特种线材项目、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其中新能源汽车及高效电机用特种线材项目预计增加 产能 3.7 万吨 .根据 IPO 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内容,申请人 IPO 募投项目情况如 下: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万元) 募集资金投入 额(万元) 项目备案机构/备案文号 新能源汽车及高效电 机用特种线材项目 38,040 38,040 湖州市南浔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 浔发改技备【2015】274 号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298 2,298 湖州市南浔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 浔发改技备【2015】273 号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 30,000 - 合计 70,338 70,338 - 其中, 新能源汽车及高效电机用特种线材项目建设期拟定为
1 年,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建设期拟定为
2 年,募集资金到位后拟将按如下投资进度进行投资: 项目名称 第一年(万元) 第二年(万元) 合计(万元) 新能源汽车及高效电机用特种线材项目 38,040 - 38,04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