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8-06-17 |
二、 《条例》修订的主要变化
(一)信息的界定 新《条例》第二条明确了政府信息产生于行政机关 履行 行政管理职能 过程中,相比原来的 履行职责 的表述更加 明确和具体.虽然这一变动不大,但对政府信息的定义更为具 体,易于把握. ―?4?―? 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意味着就不 包括:行政机关在非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如从事 民事活动生成的民事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 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公开范围 1.公开范围扩大.新条例对公开范围作了重大调整.一方 面,将法定公开内容明确为履职依据、机关简介、规划信息、 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处罚/强制、预算/决算、收费项目、政府 采购、重大项目、三类重大民生信息、招考录用和其他法定信 息等
15 类, 其中
10 项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共性内容,
5 项是作为 一级政府的共性内容.同时,充分考虑立法的延续性和现实情 况,现行条例列举的其他各项主动公开信息继续保留. 通过这种调整,一方面,行政机关共性的、最重要的核心 信息被进一步突出出来,主动公开制度的价值得到更好体现;
另一方面,法定公开内容的进一步具体化和共性化,相比较于 现行条例的原则性列举,更有利于将主动公开要求真正落到实 处,让主动公开制度的实效得到更好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第十
四、十
五、 十六条豁免公开条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应当公 开.这一条排除式的表述,极大地扩大了信息公开范围.也就 是说,除了条例规定可以豁免公开的信息外,其他信息均应公 开.因此,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从新 ? ? ―?5?―? 条例第十
四、十
五、十六条相关规定找到明确的不公开理由与 依据. 2.动态调整机制.此次修订,设立了公开范围动态调整机 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断丰富公开内容,拓展公开范围.新条例第七条明 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 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同时,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行政机 关应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这 一条正印证了近年来国办每年发布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重点领 域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的做法,要求各级政府在相关领域落 实好上级信息公开工作部署. 二是确立未公开信息 评估 制度,从 不公开 到 公开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 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 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这 一规定意味着,信息公开审查,不再是一次性工作,而是变成 重复性的工作.同一份信息也许在刚刚制作生成、获取时是属 于不公开范围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变化,原来不公 开信息可能面临二次审核后变成公开信息.这给信息公开工作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打通壁垒,从依申请公开到主动公开.新条例第四十 四条规定,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 ―?6?―? 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 动公开的范围.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 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 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 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这 一规定实质消除了依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之间的间隔.依申请 公开成为促进主动公开的一个重要手段. 公众申请较多的信息, 我们就要主动考虑将其纳入主动公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