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8-07-01 |
2004 年7月1日生效的 《行政许可法》 ,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了 《环 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由于利害关系人属于听证参加人,因此,该办法 可以被理解为对公众参与的重要形式之一――听证作了具体规定:听证的适用范 围、听证主持人和参加人以及其权利和义务、听证程序等.2005 年底,国务院为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作出《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其中, 在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措施方面指出,应及时发布环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 创造条件,并强调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① ① 范小倩: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8 年,第5页.
2006 年,为规范和推动环境影响评价 中的公众参与,正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在《环境影响评价 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 影响评价的原则、范围、方式和程序,并且,专设一节 公开环境信息 ,对环境 影响评价过程中的环境信息公开作了详细规定.2007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 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颁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立法文件,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有关 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文件.该规章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 序以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 环境信息公开研习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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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 信息.因此,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主要由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环境信 息公开制度组成.
(一)申请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 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的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 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可见,究竟何谓 特殊需要 ,并未作出解释.虽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第5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没有 特殊需要 字眼,但是其立法依据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条例》 ,自然也收到 其的约束.可以肯定的是,我国申请环境信息的主体是有限制的,尽管收到限制 程度如何或许有争议.限制除了体现在 特殊需要 外,还有自然人的申请人必 须是公民,将外国人排除在外.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主体为 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 ,鉴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属于部门规章,只是对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公开义务作了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环 境信息并非由环境保护部门一家掌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 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也属于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也负有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义务.
(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范围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 (1)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