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8-07-08 |
(四)
1 关于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11 楼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
tclawfirm.com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编号:TCYJS2015H0319 号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 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的要求,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 TCLG2013H0183 号《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 TCYJS2013H0170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 律意见书》 )、TCYJS2014H0175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亚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TCYJS2014H0419 号《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和TCYJS2015H0126 号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3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以 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以上统称为 《原法律意见书》 ) .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4月13 日发出的
130596 号《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 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补充了律师工作底稿,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