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8-07-20 |
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专项法律 顾问合同》 ,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证券法》 、 《公司法》 、 《管理办法》 、 《业务 规则》 、 《标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二、 律师申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之要求,查阅了公 司向本所律师提交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涉及本次挂牌 转让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调查,听取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 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该等材料、事实均真实、 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其提供本所的各 份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行为均获得了适当、有效的 法律意见书
4 授权, 该等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无误;
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原件一致.
3、本所系根据报告期内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挂牌转让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的意见、说明或其他 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 对有关财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其他 专业事项内容时,本所均依赖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和其他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 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判断及明示或默示性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其出具日前公布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所有法律意见均基于我们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 本所不对以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日后可能出现的解释、调整 及修改对本法律意见造成的实质变更与影响负责.
6、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挂牌转让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适当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