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8-07-20 |
1、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 公司的设立 所述,公司系根据2015年6 月15日繁兴有限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由深圳市繁兴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8月5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 91440300755685271E) . 公司的设立主体、程序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及比例合法、 合规.
2、经本所律师核查,繁兴有限设立于2003年11月19日.鉴于公司系有限责 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其存续时间可以从繁兴 有限设立之日起计算,存续时间已满两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存续期间已满两 法律意见书
7 年,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符合《业务规则》2.1条第
(一)款和《标准指引》第一 条的规定.
(二) 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 机 电一体化产品、服务类及工业类机器人、电子信息产品、烹饪智能产品、软件产 品的研究、 开发及销售, 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
经营进出口业务;
兴办实业 (具 体项目另行申报) .许可经营项目:机电一体化产品、服务类及工业类机器人、 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