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8-07-20 |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转让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8、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法律意见书
5 正文
一、本次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协议转让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 会具体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协议转让事 宜的议案》、 《关于审议(自公司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议案, 并于
2015 年8月5日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201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协议转让事宜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协议转让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 (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 转让有关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作出批准公司关于本次挂牌转让的决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审议程序 和内容合法有效.
2、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转让有关事宜的授权程序和范围 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挂牌转让尚需取得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核准.
二、本次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系根据2015年6月15日繁兴有限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由深圳市繁兴科 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8月5日取得了《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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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现持有注册号为91440300755685271E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同富裕工业城1号厂房1-
2、4-5楼,法定代表人为 刘信羽,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元(实收资本人民币50,000,000元) ,经 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 机电一体化产品、服务类及工业类机器人、电子信息 产品、烹饪智能产品、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及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经营进出口业务;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许可经营项目:机电一体化 产品、 服务类及工业类机器人、 电子信息产品、 烹饪智能产品、 软件产品的生产 , 营业期限为长期.
(二) 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包括其前身繁兴有限)自成立至今,不存在未通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情况. 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
(一) 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