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8-07-26 |
f、个别缺灯,无灯的补灯工作等. (2)中标人在路(街)灯的检修必须使用专用的升降车辅助,用车时应同时在车的周围 放置安全警示牌,并设有专人监护. (3)中标人在检修路灯时,工作人员应确保该灯电源断开,如有保险管的应将保险管取 出,方可工作. (4)路(街)灯的检修工作一般在白天进行,若遇到特发性事故要在夜间进行的,中标 人在工作时必须配备充足的照明设施方可进行. 3.4 中标人巡视和检修的管理 (1)应建立的资料: a、巡视分区图. b、设备资料记录(注明灯具及各种光源的系统图,路(街)灯设备一览表) . c、缺陷记录. d、特种灯电气接线图及必要档案资料. e、路灯各类设备检查记录表. (2)亮灯率及三天修复率的扣罚标准规定: a、主要道路平均亮灯率不低于 98%.一般道路平均亮灯率不低于 95%,每降低 0.1 个百分点罚款
1000 元.考核办法应以现场检查、群众反映和信访为主. b、亮灯效果以按照国家道路路灯照明为标准,不附合标准的,每盏罚款
300 元或每 路段罚款
3000 元,并限期进行整改. c、 同一路段灯罩、 灯泡及发光颜色应保持统一, 如有不同色光, 每出现一盏罚款
100 元. d、采购人对亮化率及亮灯效果(以国家道路路灯照明为标准)进行不定期检查,一 个月为一个考核期.考核期内连续三次亮化率达不到 98%、5 盏以上亮灯效果不 附合标准的罚款
10000 元.五次达不到亮化率、10 盏以上亮灯效果不附合标准的 罚款
30000 元.
5 e、三天修复率:自发现缺陷(包括接到报修电话及来信) ,以三天作为考核标准. 修复率不低于 97%.达不到修复率,则每盏每天罚款
100 元. (3) 对新建、改建的路灯工程竣工后,由低压班路灯专职或参与验收,合格签字后在下 一周期内纳入正常巡视. (4)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照明不足的道路改进意见和方案. (5) 对影响路灯放光的情况,要搞宣传、调查、访问工作,大福度降低外力破坏事故, 开展好为市民服务工作. 4) 、中标人对(街)灯设备检查要求 4.1 照明灯具和光源:检查时照明灯具的光源应达到下列要求: (1)将灯泡和灯具的反光、透光部分清揩. (2)检查灯泡应良好、位置应适当、其容量应与一览表的记载相符. (3)灯罩螺丝无松动、损坏和缺少等情况. (4)封闭型灯具,应完整无漏水. (5)灯具和支架等连接的螺丝、开口销、吸顶灯底脚螺丝等应良好. (6)灯具的油漆良好,无锈蚀等情况. (7)灯头应完好、无松动;
(8)灯头线的绝缘良好,与灯头的连接应可靠. (9)在检查时不能当日解决,应填写普检缺陷记录单. 4.2 灯架和灯杆的检查项目及扣罚制度标准: (1)灯架和灯杆装置应齐全、平整或竖直,无残缺或歪斜或变形. (2)灯架管子、拉杠、撑板、无严重锈蚀或断裂等情况. (3)铁箍规格应合适,螺栓螺帽应完整,无锈蚀现象. (4)灯杆的底脚螺丝或其他的安装设施应良好. (5)钢管灯杆无生锈、裂缝和断裂等情况. (6)灯杆编号清晰. (7)定期对灯杆及箱变进行除锈、刷漆,在接到通知后每拖延一天开工,罚款
100 元. 除锈刷漆不彻底的,每发现一处罚款
200 元.逾期可由采购人修复,一切费用中 标人承担. (8)私自在灯杆悬挂横幅或宣传广告没有及时向采购人报告的,发现一处,罚款
1000 元. (9)灯杆地脚螺丝无缺损、无松动、基础稳固,无乱接电线、灯杆底座接线口盖保证 完好无缺,每发现一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