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8-09-03
1 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香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安徽香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安徽香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 或 公司 )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关于安徽香杨新能 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 (以 下称 首份法律意见书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公司出具的 《关于安徽香杨新能源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第一次反馈意见》 ) , 本所现受公司委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 充外,首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首 份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公司的报备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 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公司报备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 本所就 《第一次反馈意见》 涉及的问题,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一次反馈意见》:

2、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 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 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 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 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 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1)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

第四节 公司财务 之

六、

(二)关联交 易 部分对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做出如下披露: (1)关联方资金拆借 资金拆入: 单位:元 关联方

2017 年1-6 月2016 年度

2015 年度 江五一 3,540,645.00 3,070,833.21 4,473,701.27 合计 3,540,645.00 3,070,833.21 4,473,701.27 资金拆出: 单位:元 关联方

2017 年1-6 月2016 年度

2015 年度 江五一 7,701,909.33 2,391,605.43 1,286,496.19 合计 7,701,909.33 2,391,605.43 1,286,496.19 (2)关联方往来余额

3 ①其他应收款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2017 年6月30 日2016 年12 月31 日2015 年12 月31 日 江五一 42,751,312.29 45,900,438.71 徐康海 10,000.00 储成祥 1,000,000.00 1,000,000.00 合计 43,751,312.29 46,900,438.71 江五一往来款余额构成如下: 单位:元 单独列示

2016 年12 月31 日2015 年12 月31 日 其他应收款-江五一(出资置换) 49,000,000.00 49,000,000.00 其他应付款-江五一 6,248,687.71 3,099,561.29 资产负债表合并列示 其他应收款-江五一 42,751,312.29 45,900,438.71 其他应付款-江五一 ②其他应付款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2017 年6月30 日2016 年12 月31 日2015 年12 月31 日 江五一 887,786.81 合计 887,786.81 截至

2017 年6月30 日,不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期末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由于流动资金的需要与控股股东发生 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元 科目名称 关联方 时间 借方 贷方 余额 887,786.81 其他应付款 江五一 2017.7 1,000,000.00 -112,213.19 其他应付款 江五一 2017.7 500,000.00 -612,213.19 其他应付款 江五一 2017.7 500,000.00 -1,112,213.19 其他应付款 江五一 2017.7 500,000.00 -1,612,213.19 其他应付款 江五一 2017.7 500,000.00 -2,112,2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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