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8-09-09 |
被许可人应当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追责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 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 违纪, 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 7. 行政审批过程中, 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责任追究 ( 一)、行政问责方式:
1、 训诫或者书面 告诫;
2、 责令公开道歉;
3、 停职检查;
4、 引咎辞职;
5、 责令辞职;
6、 建议免去职务.
(二) 、 行政处分: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降级;
5、 撤职;
6、 开除.
(三) 、 党纪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撤销党内职务;
4、 留党察看;
5、 开除党籍. ( 四)、其他法律责任. 问责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 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 条第一款、 第七款、 第 九款、 第六十九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 第三十四条、 第 三十五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 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 条、 第七十四条、 第 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 条、 第七十七条 【法律】 《公务员法》 【行政法规】 《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规】 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 例》 【党内法规】 《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山西 省损害发展环境行 政行为责任追究暂 行办法》 (晋政发【2012】 20号行使与责任 主体晋城市 环境保 护局 备注 - -
1311 权力清单职权 类别 行政 许可 职权 编码 11-A- 00200-
140500 职权名称 项目 排污许可 证核发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 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 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 污许可证的, 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 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 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核 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 量, 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 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 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 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 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 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 例》 第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 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领取 排污许可证, 按规定排放污染物.排放污 染物的种类、 数量、 浓度有改变的, 应重新 申报.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 【规章】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 办法》 第八条 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